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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快报》记者昨日从维权律师处获悉,投资者诉*ST凯瑞(002072)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再次作出9名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16至2017年间,*ST凯瑞两次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被调查,构成两个虚假陈述行为,因为两个行为存在交易时间上的重合,法院根据交易时间区分了对应的因果关系,据此认定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在此后无论是否卖出,都符合索赔条件。维权律师提醒,相关股民可以通过微信gushi148咨询或者参加维权。

从二级市场的交易数据分析,案涉期间共计468个交易日,*ST凯瑞因为当时重组涉及创业投资、矿业投资、新能源产业投资、互联网信息产业投资、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商务、大数据等热门概念而一度成为“明星股”,股价也是节节拔高,成交异常活跃,前述期间最高价43.50元/股,最低价10.81元/股,振幅302.41%,累计换手率高达2464.97%。2017年12月21日第二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股价直线回落至7元/股以下,导致大量投资者套牢至今。维权律师据此推算,符合法院认定的获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目前已经起诉的人数不足百人,还有大量的投资者没有提起诉讼。值得留意的是,该案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投资者应当及时行使诉权,逾期起诉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下达的(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ST凯瑞在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和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如实将出售杰之盟股权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相关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2014年至2016年6月期间,*ST凯瑞与第五季国际、第五季实业等关联企业发生大量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没有依法披露。(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认定,*ST凯瑞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诉讼时应当立即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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