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逸飞激光”)闯关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本次拟募资4.67亿元。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逸飞激光主营业务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电芯自动装配线、模组/PACK自动装配线等自动化产线及各类精密激光加工智能化专机,广泛应用于锂电池、家电厨卫和装配式建筑等行业。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书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营收分别为1.20亿元、1.99亿元、3.97亿元;同期对应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490.28万元、1187.62万元、4219.34万元。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2.1.2条中第一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3,605.40万元,营业收入为39,666.23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标准。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预计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因此,公司预计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本次拟募资用于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基地项目、精密激光焊接与智能化装备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图片来源:公司招股书

吴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吴轩直接持有公司34.23%的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逸扬兴能、共青城逸扬、共青城逸兴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16.46%,合计控制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50.69%。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吴轩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经营决策及具体管理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逸飞激光坦言公司存在以下风险:

(一)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719.85万元、19,581.30万元和38,995.82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来自下游锂电池行业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0,290.16万元、17,942.05万元和38,421.27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7.80%、91.63%和98.53%,占比较高,发行人下游应用行业主要集中于锂电池领域,报告期内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下游锂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

未来若由于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政策调整,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变动等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锂电设备市场需求增速放缓或下降,且公司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以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则发行人将面临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销售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79%、85.56%和69.96%,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锂电池领域,公司客户相对集中与下游锂电池行业集中度较高有关。若未来发行人现有主要客户发展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经营不善、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以及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业绩下滑,进而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金额,而发行人未能及时开拓新客户或拓展其他领域客户,则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精密激光加工智能装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激光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较高。长期来看,作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激光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市场容量巨大,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势必会吸引更多企业进入该领域,从而导致行业竞争加剧。

竞争对手的增加对发行人产品性能、质量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若发行人不能持续开发出满足下游客户生产需求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发行人将难以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含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8,570.76万元、7,176.23万元及17,504.8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59%、12.42%及21.16%。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主要受业特点、销售模式等因素影响。

在目前业务快速增长状态下,未来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部分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而不能按期回款,公司可能存在因大额计提坏账准备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五)被美国商务部列入“未经证实名单”的风险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2019年4月,发行人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列入“未经证实名单”(UnverifiedList),后续,发行人被BIS移出上述名单。

未来,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发行人可能存在再次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列入“未经证实名单”,甚至“实体清单”(EntityList)的风险。若公司被美国相关部门列入上述清单,可能对公司采购境外厂商生产的芯片、激光器等零部件产生一定限制,同时还会对公司的境外业务拓展、PCT专利申请以及行业相关前沿技术研究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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