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近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监局印发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执行。

学费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3年

《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既包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也包括营利性民办中小学。

《办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由学校向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年度定调价基本情况,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市州、县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平稳有序进行,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且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物价指数涨幅。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书面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社会公开。

学生在校期间收费分学期缴纳

《办法》在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履行部门监管职责、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提出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在八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要求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要求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要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要求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要求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要求配合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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