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骂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据临安法院报道,近日,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年3月,王小姐以3899元的价格在一家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微信里跟影楼老板的沟通又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
不仅如此,她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发文:“垃圾摄影,朋友圈宝子们千万别去拍。”“老板人超级垃圾,拍摄水平又差,服务态度更别提了!”
影楼认为王小姐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
法官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微信是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个社交软件,朋友圈是微信常见的交流方式,具有一定公开性,所以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