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认为“养儿防老”,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一些人会收养孩子。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和保护呢?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双方的收养关系不合法,但被收养人仍应对收养人履行一定法律义务。
院方介绍,老张夫妇的婚生女因病去世后,两人收留并抚养了朋友家时年4岁的小凯,直至他硕士研究生毕业。近年来,老张夫妇与小凯之间不断产生矛盾,加上小凯如今在外地工作,鲜少回家探望老张夫妇,打电话联系亦不接听。
老张夫妇将小凯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凯补偿两人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0万元。
小凯辩称并未嫌弃、拒绝赡养老张夫妇,而是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纠纷,害怕通话中与养父母继续发生正面冲突,加上身体欠佳、工作繁忙,因此未接听电话。他表示愿意赡养老张夫妇。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有收养与被收养的事实存在,但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原告客观上存在抚养被告20多年的事实,且双方关系一直较好。被告研究生毕业后参加工作,两原告还将定期存款取出交给被告购置车辆。近两年,双方关系持续恶化。
法院认为,老张夫妇均已老迈,经济收入日渐减少,需要被告适当地接济支持,以保障和维持正常的生活。20多年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客观存在。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2500元。
主审法官表示,从收养行为开始的那一刻起,即意味着双方成为家人。共同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常会因生活琐事或境遇转折产生纠纷,即使在血亲之间也不可避免,“我们更应该将精力放于相互沟通、尊重、理解、关爱上,用真心与责任陪伴家人、呵护家人,共同守护好温馨小家”。(文中人物皆为化名)(吴安娜马劦朱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