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源杰科技”)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源杰科技业务模式和市场竞争情况、产品技术、客户和供应商、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研发费用、存货、对赌协议、同业竞争、专利、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代持、募投项目等17个问题。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及股权代持,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张欣颖、秦卫星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分析两人担任董事但称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原因及合理,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2)当前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3)结合秦燕生和秦卫星合计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较为接、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竞争或潜在竞争等情况,对照《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上市后如何保持控制权稳定;(4)股权代持及解除和借款事项是否有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以现金等非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金的金额及占比、原因及合理,借款的具体时间、资金流向、利息约定及已完成还款的具体依据等。

源杰科技回复称,根据《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如本问题第(一)项回复所述,张欣颖和秦卫星不参与发行人具体经营管理,教育及工作背景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未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公司自设立至今签署的历次增资协议,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均认定ZHANGXINGANG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将张欣颖或秦卫星认定为共同控制。

根据ZHANG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前述各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XINGANG意见为准。

如本问题第(三)项回复内容所述,ZHANGXINGANG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均对公司保持控制。

综上所述,将ZHANGXINGANG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根据《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根据ZHANGXINGANG、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在该协议有效期内,秦卫星、秦燕生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ZHANGXINGANG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在股权权属清晰、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等方面,秦卫星与秦燕生均适用与ZHANGXINGANG相同的标准和要求,不存在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ZHANGXINGANG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具体请参见“问题13.关于同业竞争”)。因此,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的情形。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在股东大会层面、董事会层面及日常经营管理层面均能够保持控制权稳定,具体如下:

股东大会层面,ZHANGXINGANG、张欣颖、秦燕生和秦卫星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张欣颖、秦卫星和秦燕生在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XINGANG意见为准。此外,ZHANGXINGANG已出具书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秦燕生、秦卫星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书面承诺,该等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ZHANGXINGANG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现在或未来均不存在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和安排,也不存在参与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因此,ZHANGXINGANG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董事会层面,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6名非独立董事中有4位由ZHANGXINGANG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3名独立董事均由ZHANGXINGANG提名并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ZHANGXINGANG经董事会选举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且董事张欣颖、秦卫星已与ZHANGXINGANG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等与发行人有关的重大事项上均与ZHANGXINGANG保持一致行动,如未能就表决意见达成一致的,最终应以ZHANGXINGANG意见为准。因此,ZHANGXINGANG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方面,ZHANGXINGANG拥有10余年材料科学教育背景并获博士学位,拥有20余年光芯片行业的研发和生产经验。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发行人总经理主要行使主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制订发行人具体规章制度等职权。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5名高级管理人员,均由ZHANGXINGANG提名并获董事会聘任,均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职并向ZHANGXINGANG汇报工作。

因此,ZHANGXINGANG能够直接参与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履行实际经营管理权,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研发方向、产品规划及其他决策事项拥有实质影响力。而秦燕生、秦卫星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均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显著差异,并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发行人研发、生产等经营活动不具备控制能力。

综上所述,秦燕生、秦卫星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不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不属于《审核问答二》第5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未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可以保持控制权稳定。

综上,ZHANGXINGANG与张欣颖的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存在真实、有效的相关协议予以支撑;各方未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协议,仅达成口头约定,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上述借款已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交付资金方式具有合理;张欣颖、ZHANGXINGANG不存在为秦卫星或秦燕生代持的情形。

关于对赌协议,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相关股东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行使过回售等类似权利,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严格对照《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说明公司目前对赌协议的清理方式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除上述对赌协议外,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发行上市后对赌协议是否持续有效;(3)发行人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源杰科技回复称,公司曾签署的历次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包含由发行人及/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相关股东的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的条款(以下简称回购条款),具体内容详见本题“一、发行人披露”部分。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相关股东未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行使过回购条款项下的权利。

2020年12月,公司与全体股东签署了《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同时全体股东均已提供《调查表》及书面承诺,表明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因此,公司股东未对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行使过回售等类似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公司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对赌协议的清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条等相关监管要求;除上述对赌协议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需由发行人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的对赌条款效力已彻底终止,且自始无效。

发行人历史上的对赌协议除2020年9月哈勃投资、国开基金、国开科创增资以外,其余对赌协议均未以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2020年9月,增资的对赌协议,约定了公司或创始股东为回购义务人。2020年12月,公司与相关投资者签订《股东特殊权利终止条款》,上述回购条款已在当年失效,所以公司未计提金融负债。

因此,公司关于对赌条款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前述终止事项,2022年3月,发行人与其全体股东签署《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历次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由投资人享有的,需由源杰科技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的有关股权回购、金钱补偿或其他对未来公司估值进行调整的任何约定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彻底终止,且该等约定自始无效,不附恢复条件。根据该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向投资人承担特殊义务,不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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