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市城乡水务局近日发布公告,对《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实行分类水价。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日。

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

意见稿指出,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水价如何制定和调整?意见稿提出,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同时,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成本监审,当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应适时启动水价调整程序。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相应补偿。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居民用水阶梯水价不少于三级

意见稿明确,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建筑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非居民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过定额用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交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10%(含)以下、10%-30%(含)、3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价的1倍、2倍、3倍缴纳。

意见稿提出,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由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

意见稿明确,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供水价格按照《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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