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帕瓦股份”)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帕瓦股份控股股东和实控人、所处行业、核心技术来源及其先进性、客户集中度、市场地位、行业供应链、研发费用、营运能力等24个问题。

关于营运能力,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及剔除华友钴业后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的原因;(2)结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业务模式差异情况,说明公司存货周转率总体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

帕瓦股份回复称,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华友钴业应收账款周转率畸高,扣除华友钴业的影响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5.88、5.19、6.85,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较为接近。

华友钴业应收账款周转率畸高主要由产品结构及信用期决定。根据华友钴业年报、公开发行可转债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披露信息,华友钴业主营业务较为多元,涵盖资源、有色、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主要产品包括钴产品、铜产品、镍产品、三元产品、贸易业务,其中铜产品信用期较短,通常不会产生大额应收账款;贸易业务一般交付货权凭证时即收款,通常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小,且2019年来,铜产品及贸易业务的收入之和占其全年销售比重在60%以上,铜产品及贸易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较少。故相较于公司、其他可比上市公司,华友钴业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明显偏高,所以公司剔除华友钴业后将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其他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作比较。

剔除华友钴业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5.88、5.19、6.85,与公司较为接近。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得到改善,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提升。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整体高于容百科技,低于中伟股份,与芳源股份较为接近。中伟股份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主要是中伟股份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境外销售信用期较短(电汇30天至60天),因此应收帐款周转率较高,一定程度拉高了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主要系各家公司具体产品、产品结构及信用期不同。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整体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总体高于格林美,低于中伟股份、华友钴业、容百科技,与芳源股份较为接近。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产品、业务模式不同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单晶型NCM三元前驱体及多晶型NCM三元前驱体,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存货周转率亦存在差异。2019年,华友钴业加大去库存力度同时扩大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金属材料贸易规模,存货周转率明显提升。容百科技主要产品为三元正极材料,前驱体产品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与公司产品存在一定差异。芳源股份三元前驱体销售占比较高,与公司情况较为相近,故两者存货周转率较为接近。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生产模式均为以销定产为主,但是生产方式及生产备货政策有所不同。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发展阶段,需要相对充足的库存以应对业务的增长,因此采用“安全库存+适当备货”的采购模式及“以销定产+适度备货”的生产模式,导致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中伟股份、容百科技主要采取以销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存货周转率较高。

格林美采用“废料回收+战略供应”的采购模式,废弃资源经过回收、拆解后,才能用于提炼生产钴镍钨和电池材料等产品,生产流程较长,存货周转速度相应较慢。

芳源股份在生产环节需将原材料通过溶解、萃取、合成等环节形成产成品,涉及生产环节较多,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在产品,存货周转率较低。同时,芳源股份三元前驱体销售占比较高,与公司情况较为相近,故两者存货周转率较为接近。

综上,公司存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各家公司具体产品、业务模式等存在差异。

关于生产事故,根据申请文件:(1)2019年4月,帕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及发行人停业整改;(2)诸暨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5月对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张宝处以人民币11.9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董事长王宝良处以人民币15.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等内控制度安排,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2)主管部分在事故发生后的停业整改要求及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3)结合事故后果、处罚人员、处罚数额等分析该事故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

帕瓦股份回复称,发行人制定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总则》、《反应釜安全操作规程》、《有限空间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并签署《员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019年4月28日,发行人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造成本次生产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公司两名生产岗位操作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经审批、未穿戴防护装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反应釜罐体作业、施救,吸入高浓度氮气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发行人共有1#、2#、3#车间。2019年4月28日,发行人2#车间发生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于2019年4月29日起全部车间停产停业。后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于2019年5月8日恢复1#、3#车间生产,于2019年5月14日恢复2#车间生产。本次安全事故造成发行人停产停业时间较短,对发行人正常经营影响较小。

根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述事故发生后,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发行人暂时停产停业。后经发行人整改以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人于2019年5月8日恢复1#、3#车间生产,于2019年5月14日恢复2#车间生产。

上述事故发生后,发行人开展了一系列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力量

1)聘请绍兴市级安全顾问协助公司安环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梳理及公司员工培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2)聘请嵊州市祥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对公司生产现状排查梳理,督促推进公司安全提升工作进度;3)授权生产副总监主抓安全生产,具体落实安环部日常工作并新增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名;4)成立车间应急救援小组,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成立两个应急救援队伍。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提升公司安环部职权,由生产副总监专职管理安全工作,直接向总经理汇报;2)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风险,对岗位进行适宜性评审并逐级签订责任书;3)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对风险较大的特种作业及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反复培训,使员工熟悉作业流程,辨别安全风险隐患,杜绝盲目作业。

(3)加强受限空间等特种作业管理

1)聘请杭州道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公司安环部全面辨识分析厂区内的受限空间,更换张贴相应警示标识;2)邀请安全顾问针对公司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分次进行培训,确保操作流程与规范执行到位。

(4)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1)针对受限空间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一、二期氨气及氧气检测探头安装工程;2)邀请安全顾问对相关救援设备使用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正确熟练使用各类检测装备及应急设备。

上述事故发生后,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宝作出119,16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宝良作出159,43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系发生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公司本次安全事故造成2名员工死亡,无人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较小,因此事故等级属于一般事故。

2020年12月3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企业,该公司、公司董事长王宝良和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宝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未发现公司、王宝良和张宝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发生的上述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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