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快报》记者昨日从维权律师处获悉,金花股份(600080)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近日有了令人意外的新进展——上市公司不服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在赔偿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仍然以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等理由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此前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19年度作为控股股东的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金花股份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被证监会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并作出处罚,引发投资者维权。
一审法院判令金花股份对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的投资者,此后因为卖出或持有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后续法院已经强制执行扣划上市公司款项后支付给投资者,后续投资者仍然可以将维权请求发送至邮箱kanfa@foxmail.com依法挽回损失。然而,走完这一整套诉讼流程之后,上市公司却忽然申请再审,理由是认为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对此,业内律师认为金花股份在自行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之后,股价大幅下跌,后因控股股东未在一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问题,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价连续三个跌停,触底3.70元/股,股民损失惨重。后续随着资金占用问题的陆续解决,股价复原在K线图上形成一个“V”字形,这种V形反转是股价遭受突然利空和利空迅速释放后的典型反映,突出反映资金占用事项对股价的直接影响,损失因果关系非常直接和明显,因此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二级市场历史交易数据测算,上述案涉期间内投资者的买入成本在5.25至10.38元之间,上市公司自行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之后股价急跌,立即卖出的投资者损失较大。因为后期股价上涨,目前在上述期间内买入并持有的投资者已经盈利,但是该部分投资者仍然是以基准价4.78元作为卖出价并获赔,这种持股盈利又可以获赔是因为股价上涨之后的常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