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车才租出去一个月,就有人开我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肇事逃逸,现在要赔十几万元!”7月29日,市民段先生向潇湘晨报记者求助说,今年4月27日,他将名下一辆跑车租给私人租车商,仅过一个月就发生事故,驾驶自己车辆的驾驶员撞人后肇事逃逸,他因未与租车商签订合同,现在成了麻烦事。

7月29日,跑车已被交警部门暂扣,租车商也不愿意配合找肇事司机。段先生非常担心,他说:“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会不会让我这个车主来承担由肇事逃逸带来的责任呢?”

微信聊天确认租赁关系但没签合同

段先生介绍,自己今年22岁,于2020年11月分期贷款购买了一款二手福特野马型跑车,总价25万余元,每月需还贷款6125元。

迫于还款压力,今年4月,经朋友介绍,段先生认识了租车商付某韬。“听朋友说他是一个二手车行的员工,和别人合伙做租车生意,没有开公司。”段先生说。

4月26日,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认租赁关系,因段先生当时不在长沙,便委托朋友将车交付给付某韬。

根据段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付某韬4月26日与段先生协商租车事宜时,曾许诺会与段先生签订电子合同。段先生称,双方在车辆交付之后一直未签合同。

肇事者逃逸,一直没找到

5月30日晚上10时许,段先生收取了付某韬支付的6月份车辆租金。但仅过3个小时,5月31日凌晨1时许,段先生就得知自己的车辆发生车祸,驾驶自己车辆的驾驶员在雨花区撞伤人后逃逸。

段先生说:“我当时联系付某韬,他说(车)被他朋友借走了。”

段先生介绍,在车辆发生事故之后,雨花区交警大队将其车辆暂扣,被撞伤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治疗费用预估有十几万元,肇事者一直未找到。他多次联系付某韬要求对方协助找到肇事者,尽快解决此事。但付某韬只是安慰段先生,到后来都不愿意和段先生联系了。

段先生表示,自己的车目前一直被交警部门扣押,“我现在只想尽快解决此事,甚至如果我车主有责任我也愿意承担”。段先生认为,车辆是在租给付某韬后发生的事故,希望双方能尽快划分责任,并希望付某韬能协助找出肇事者。

对此,段先生称付某韬只是回复:“反正开车的人又不是你,你怕什么?赔偿方案到时候再说。”

7月29日,记者联系到租车商付某韬,付某韬称:“我已经把我知道的情况告诉雨花区交警大队了。”他表示,后续会与段先生就如何赔偿定责问题进行协商。

律师说法 车辆租赁公司应尽到谨慎选择义务

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柏炀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具体要看证据的呈现形式,本案中,段先生与付某韬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能够确定两当事人主体身份,并且聊天内容对于租车事宜的主要条款已经协商一致,在实际履行中,此类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但是本案中段先生本意可能是将车租给租车商,但对于付某韬的身份并未核实,其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柏炀指出,作为出租一方,车辆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车辆的人员应当尽到谨慎选择义务,对车辆承租方的驾驶资格等严格审核;应当尽到保证车辆安全性能义务,提供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的车辆;应当依法为租赁车辆投保交强险,并选择投保责任限额较高的商业三者险。如果出租一方存在过错,如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的、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饮酒或具有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等,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段先生将车辆租出去了后,由付某韬借给其朋友,从而发生事故,如果段先生对于车辆本身情况,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事故责任不应当由段先生承担。而付某韬的借车行为,给段先生造成的损害,段先生可以向其主张相应的权利,如不能协商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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