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增持规则迎来优化调整。

10月14日,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

当日晚间,为做好衔接安排,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了相关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记者了解,本次规则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升股份回购的便利性,增强规则包容度,促进形成长效的市场内生稳定机制。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规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2019年以来

A股累计回购3600亿元

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丰富投资者回报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来看,股份回购已成为上市公司一项常态化运用的工具,回购规模创新高。

自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作出专项修订以来,回购制度赋予上市公司更多自主权。从《公司法》修订以来股份回购的实践情况看,回购公司家数、规模呈现一定上升态势。

据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底,沪深两市共有1195家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金额总计3600亿元。其中,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每年实施回购的公司家数分别为539家、325家和501家,回购金额分别为956亿元、669亿元和960亿元。今年以来,两市已有509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回购金额超1000亿元,其中不乏优质、龙头企业,有20家公司实际回购超过10亿元,一些大型央企也尝试运用回购工具。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证监会表示。

优化放宽回购条件

提升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

为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在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市场平稳运行内生稳定器等方面的作用,证监会结合实践情况,对《回购规则》的部分条款做了优化和完善。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6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的回购需求。

三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此外,为明确监管政策、便于企业理解,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为董监高增持提供便利

优化调整交易“窗口期”

同时,为便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向市场传递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此次修订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有关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将董监高买卖股份的窗口期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分别缩短至相关公告披露前15日内和5日内。

需要注意的是,“窗口期”优化后,董监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仍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股份减持方面,还需要遵守转让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应当加强学习,避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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