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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维权律师介绍,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但是如果受损股民不主动提起诉讼维权,是得不到相应赔偿的。近日,炜衡(广州)律所的张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最近针对鼎胜新材、ST目药、*ST实达、ST金花股份等上市企业的索赔工作,正在线索征集当中,广大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鼎胜新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损股民可着手索赔事宜

2021年12月3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387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胜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目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股票索赔开始征集

2022年4月20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671)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21日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财务报表虚假记载 *ST实达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2年4月9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734)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2022】134号)。经查明,*ST实达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12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关联方占用企业资金 金花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8月4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080)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经查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其他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归还),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等相关规定,上述通过签订合同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为: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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