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可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变更,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满足了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

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海力电子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李   澄            徐光华               顾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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