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现代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将回乡建房推向高潮。然而,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管理日益严格,城镇居民想要回乡建房就变得极为困难。有人试图通过迂回战术达到目的,最终却得不偿失。24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黄某与其妻张某均是城镇职工,想要退休后回祖籍甲村建房养老,于是在甲村出资购买了一个废弃堰塘,将堰塘填土以夯实地基,并以张某名义进行用地申报,当时相关手续及资料仅获得当地所在国土所及乡镇政府的审批,未获县国土局和县政府许可。

2017年,甲村部分土地包括黄某所购买的堰塘被征收,征地补偿款被甲村村民分配完毕。黄某与张某既未获得安置资格,也没有取得土地补偿款。因多次向政府部门交涉未果,于是起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返还土地价款、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黄某、张某虽以相应对价购买案涉土地,但其对案涉土地不享有财产权益。黄某、张某与甲村签订的转让协议,目的在于买地建房,已然改变土地用途,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法院判决黄某、张某与甲村案涉土地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所得财产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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