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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轻便实惠的交通工具,日益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也颇受未成年人的青睐,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近日,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伤残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4日17分许,唐某(时年17岁零10个月)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核载1人,实载2人)搭载其朋友以27km/h的速度,由八宝贡酒店方向驶往坝美方向,行驶至广南县第九中学对面时,车辆撞到行人兰某后侧翻,造成兰某、唐某及朋友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兰某受伤后,入院治疗10余天,经司法鉴定,兰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因双方当事人未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致兰某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及其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判决

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致兰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唐某虽未年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案件审理时唐某已经成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唐某应对兰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侵权行为发生时唐某作为直接侵权人系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唐某一和刘某依法应与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唐某及其监护人唐某一、刘某共同赔偿兰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二十四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兰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赔偿金20,000元。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释法明理

广南县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遇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且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车速度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追逐打闹、搭载他人、边骑车边打电话等,这些行为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幸福,避免悲剧发生,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安全第一道关,严禁未满12周岁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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