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

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公允地反映公司 2022 年年度的经

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资料,认为该利润分配

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资金需求,维

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满

足公司审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

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所

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有利与公司的

日常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设备交易,系公

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

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审议《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将《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

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六、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

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

效。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

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系统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

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

知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涉及追溯调整已披露的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

准确的会计信息,有效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事项。

     九、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

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符合 2022 年度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解锁的 42,000 股、14,000 股、14,000 股(共计 70,000

股)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1 元/股。

     十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十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

状况,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

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

               (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柴斌锋         李   彬        张学斌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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