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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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力医疗”、“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
价格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根据《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1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并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
相应调整。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已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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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牟善松 潘彦彬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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