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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霄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云霄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初,方某彬(已判决)介绍吴某某(另案处理)向张某琛(已判决)购买毒品。2019年5月6日,方某彬带吴某某到张某琛位于云霄县和平乡东方村庙后的家中,由吴某某具体与张某琛商量购买毒品事宜,之后吴某某通过手机支付宝向张某琛转账1.8万元。当天15时许,张某琛联系汤某武(已判决)到广东省饶平县向被告人张某武购买毒品,随后通过微信向汤某武转账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张某武在广东省饶平县江滨边将毒品贩卖交付给汤某武,汤某武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付款给张某武后,随即离开返回云霄县,汤某武在乘车途经云霄县常山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民警查获,在其牛仔裤右前方口袋处查获可疑白色晶体净重54.67克(已另案判处没收)。经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张某武于2022年6月14日被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4.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张某武是主犯,具有劣迹情形等情节,综合考虑张某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危害社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国际禁毒日前夕,云霄法院提醒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进一步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抵制毒品侵害,预防毒品犯罪,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买卖。
来源:云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