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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该《征求意见稿》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例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可征用和租用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于2015年、2018年、2020年先后历经三次修正。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七大方面:一是新增规定镇街、村居的职责的条款;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复权限下放,明确在省人民政府授权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是衔接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整合工作;四是加强备用水源保护,规定原则上水质较好的中型及以上水库应当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五是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征用和租用,提升保护区生态功能,强化水源地水质保护;六是根据上位法及实际工作情况,更正准保护区划定、水源水质、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布频次等内容;七是衔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保障流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
取水口周围要安装监控设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可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者调整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地理界标、分隔设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不符合规定的已建成项目将责令拆除或关闭
《征求意见稿》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禁止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竹排等。
已建成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