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3-04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相关资料图)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销的限制性股票共涉及3人,回购注销的数量为4,5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

本190,682,250股的0.0024%,回购价格为4.98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410

元。

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有针对公示内

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公司于 2019年7月2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向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首期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2

日。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0年7月6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

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 19,321.00 万股变更为19,176.90万股。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意该调整。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修订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

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事项获得批准。2021年7月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公

司总股本由 191,769,000股减至191,190,375股。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部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许可、张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北京

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事项进

行了核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部分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

限售期满,原 3 名激励对象陈小红、生红蕾、熊伟因个人原因于限售期满前离职,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因此三名离职人员共持有的 4,500 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公司回购

注销。

  (二)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

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98 元/股。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事项支付的价款22,41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请见《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三、回购注销验资及完成情况

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23)京会兴验字04010001号验资报告,公

司 注 销 完 成 后 股 本 由 190,682,250 股 变 更 为 190,677,750 股 , 注 册 资 本 由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3年6月20日办理完成。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190,682,250股减至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

   股份类型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385,801    8.07%    -4,500   15,381,301     8.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75,296,449   91.93%     0      175,296,449    91.93%

三、股份总数          190,682,250    100%    -4,500   190,677,750     100%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

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是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努力为广大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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