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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王齐先生、王永华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王齐先生、王永华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以及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惠祥先生、臧婕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帮助解决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无偿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燕深       金作鹏         梁晓东                       签署日期:202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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