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三四十万元的汽车,二手平台只要九万八千元。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车八成“有点问题”,但架不住一颗想贪便宜的心,结果钱车两空。9日,湖南高院就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
低价买台二手车,三天后被拖走
2021年12月,男子杨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陈某处购买跑车一辆,并于当日转账98000元。杨某拿到车后将车停在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谁知道第三天的夜间,车辆却被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了,只留下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
原来,该车车主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担保取得银行汽车分期贷款后,将该车辆抵押登记于银行。然而车主没多久便付不起车贷严重逾期,担保公司代偿车款后取得了该车辆处置权。但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所以担保公司依法保全该车辆将车拖走。气愤的杨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庭审中,陈某表示,在购买车辆前,双方进行过详细沟通,杨某明确知道该车辆为抵押车辆,自己也出示了车辆的相关抵押记录;而且杨某自身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对于购买抵押车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深刻认知,并非系毫无经验的购车人;购买车辆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车辆是由武汉某担保公司拖走的,自己并无违约行为。
明知风险仍购进,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对车辆抵押登记情况等并无任何隐瞒,完全将真实情况告知原告杨某,杨某知晓后,仍自愿购买并支付价款。可见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杨某依约支付了价款,被告陈某依约交付了车辆,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杨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告杨某自认买卖二手车辆为其副业,案涉车辆新车指导价在30余万元至40万元;被告陈某已告知杨某案涉车辆抵押在银行,且杨某还反问“有没有做安防措施”;陈某以16.4万元购进案涉车辆,并将付款转账记录发送给了杨某,而杨某仅以9.8万元购进。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原告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二手车买卖的相关经验,在明知案涉车辆为抵押车的情况下,低价予以购进,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他人对案涉车辆享有权利。被告陈某亦未就该情况予以隐瞒,故陈某不承担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