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5日,云南省墨红富盛煤矿公司富盛煤矿发生一起较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5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日前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包含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总经理在内的11名事故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2022年10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富盛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61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国家矿山安监局云南局(以下简称云南局)牵头,云南省公安厅、应急厅、能源局、总工会以及曲靖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成立了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0·15”较大顶板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参与对事故展开调查。

调查报告显示,112301采煤工作面顶板为复合顶板,事故地点处于断层带和三角岩柱应力集中区;作业人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支护,违章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导致顶板垮落造成事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有差距、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富源县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10·15”较大顶板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指出,企业法治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工作面倾斜长度增长后未先补充工作面支护材料,在支护材料不足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采煤作业。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驻矿监管组在事故前连续两天查出工作面存在隐患问题,但煤矿未按监管指令要求整改到位就组织采煤作业。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事故。

调查报告还指出,墨红镇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富源县党委政府对富源县能源局落实行业安全监管和墨红镇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能源机构采用 “先破后立”的方式推进机构改革指导帮助不够,改革期间以驻矿监管代替日常监管,弱化了监管执法力量。

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和暴露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对包含煤矿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矿长)、总经理在内的11名事故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富盛煤矿矿长邹某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墨红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姚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迟报事故,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富盛煤矿投资人杨某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迟报事故,建议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对19名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对2名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含1名移送追刑责人员)。此外,对煤矿企业依法作出“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6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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