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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音

2023年5月11日晚间,易事特(300376)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8号、证监立案字03720230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5月11日之前(含当日)买入,并在2023年5月1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近年贸易收入虚增,收证监局警示函

据悉,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易事特;证券代码:300376)曾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函件显示,易事特2019年对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导致2019年多计贸易业务收入5.6亿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14.5%。同时,易事特在2020年前三个季度对应采用净额法核算的相关贸易业务收入误用总额法核算,导致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2.08亿元、4.77亿元和6.68亿元,分别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27.08%、23.57%和18.53%。

易事特迟至2021年6月25日才对相关期间营业收入作出会计差错更正。易事特董事长何佳、时任总经理陈硕、财务负责人张顺江、董事会秘书赵久红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易事特、何佳、陈硕、张顺江、赵久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度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2023年4月27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7,205,551.55元,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50,994,923.01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以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基数,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5,099,492.30元,2022年初未分配利润2,041,311,674.57元,2022年度内对股东的分配78,922,985.08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88,016,084.17元。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2,327,508,4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目前,易事特(300376)的索赔正在进行中,受损股民可联系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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