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包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对涉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禁止令,这在全省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被告人张小琴(化名)在长沙某公司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看到周围朋友开网店变富后,于是自己也在某APP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小艾希的店”的网店,并从网上购买高仿知名品牌包等商品进行销售。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12日,共计销售金额650014.95元,其中假冒“香奈儿”“普拉达”“LV”“MCM”4个品牌的商品共计金额284901.6元、获利69758.61元。

2022年2月14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长沙市某小区居民房内将张小琴抓获,并现场查扣疑似侵权物品29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张小琴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小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张小琴对销售箱包较为熟悉,其从事此特定销售活动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箱包商品的经营活动。

天心区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小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张小琴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758.6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四、禁止被告人张小琴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案件承办法官、天心区法院党组成员、四级高级法官马铁夫介绍,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乃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而禁止令适用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高度契合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贪利性、隐匿性、双重危害性等特征,经营活动禁止对于该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巨大的威慑作用,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多年,对侵权箱包的销售渠道、货物来源、品牌及客户资源等情况较为熟悉,其从事的特定销售活动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为有效阻断被告人再犯可能、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从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优化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出发,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另外还对被告人并处罚金15万元,多方位增大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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