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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ST信通(600289)虚假陈述案迎来最新进展。近日,该公司发布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告,称近日新增58名投资者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等。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合计收到32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一人撤诉,其余321起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23,221.88万元,均处于尚未开庭审理状态。

北京金融法院将主审案件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证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查明,ST信通及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投资者于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ST信通股票,并在2017年12月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可发送姓名、股票名称、电话到suopeibao@126.com或关注“股民索赔宝”公众号参与诉讼索赔咨询及登记。

行政处罚下发后,多批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后,ST信通以住所地为哈尔滨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金融法院未采纳并裁定驳回,后ST信通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高院就该管辖权异议上诉事项作出了二审裁定,高院认为ST信通在公司年报和地址变更公告中明确区分了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可见其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分离的事实。因亿阳信通的办公地位于北京市,故法院认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金融法院具有管辖权。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刘鹏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管辖权确定后,投资者诉ST信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根据《证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权益受损投资者仍可继续提起索赔诉讼。”

中介机构列为被告

值得留意的是部分投资者在起诉时不仅将公司列为被告,还将亿阳集团、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国信证券和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等列为共同被告。对此,刘鹏律师表示,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连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按照基础事实,证券服务机构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过错,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受损股民及时通过“股民索赔宝”网站或公众号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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