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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前不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介绍:唐某于2021年入职珠海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公司称只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办公场所的用电内耗,每月扣电费数额分别为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291.12元如数返还给唐某,并支付经济补偿13442.35元。
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省钱频频出“奇招”。比如让员工轮值打扫办公场所卫生以节省清洁费,工资转账手续费从员工工资扣除等等。
据了解,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