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

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后,

我们认为:鉴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后,我们认

为:公司(含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

(含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造

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募投

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张军、李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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