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先对事故责任做出了认定,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而此时根据事故情况的不同,做出的事故认定也分为很多种情况。那具体而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哪几种情况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律霸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分为哪几种情况


(相关资料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全部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怎么办?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方法,有以下两种: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分为五种,就包括无责任与全部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而当事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不同,那么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也是不一样。而要是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话,也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进行复核,以此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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