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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9日,岩石股份发布《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本报告期内岩石股份营业收入388,376,610.01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0.2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034,600.2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1.02%。市场分析认为,业绩向好利好此前因公司违规而受损的股民索赔。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除了岩石股份,最近还有海伦哲、卓锦股份、荣科科技、新宁物流等上市公司索赔线索征集中,相应广大受损股民可予以关注。

岩石股份去年业绩状况向好,受损投资者可放心索赔

2023年4月25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600696)(以下简称“岩石股份”)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岩石股份营业收入1,091,380,324.14元,本期比上年同期增长80.90%。

早在2019年8月24日,岩石股份便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2号),岩石股份在2014年半年报、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在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鲜言通过为劣后受益人刘伯杰证券账户的实际持股情况。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2年7月2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7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海伦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股民索赔已启动

2023年4月28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30020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经查明,海伦哲2016-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海伦哲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10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0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卓锦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受损股民请关注索赔

2023年4月28日,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01)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号)。经查明,卓锦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0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荣科科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损股民尽快参与维权

2023年4月28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90)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经查明,荣科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6月21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1,062.97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7月21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1,520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2.3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6.84%。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过亿元,因虚假陈述难逃赔偿责任

2023年4月27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300013)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经查明,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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