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结婚证上结婚对象是妹夫。”8月22日,武汉市民梅女士向记者反映,2003年,自己竟然和妹夫在衡阳衡南县“登记结婚”了。
“2000年我就登记结婚了,怎么会2003年再结婚呢?”今年1月,梅女士向衡南县民政局反映情况,事情却没有解决,梅女士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回复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件事让我很焦虑”。
8月23日,记者联系到梅女士的堂妹小丽(化名)。小丽表示,2003年结婚的时候用了姐姐的户口本登记结婚,但在2010年的时候已经更改了身份信息。
衡南县民政局对此回复称,因小丽结婚登记时用了姐姐的身份信息,虽然2010年遗失补办的纸质结婚证信息已经更改,但小丽出具的证明是“证明与2003年登记结婚女方为同一人,只是身份信息需更改”,因此两条婚姻记录都在系统内,如需撤销关系需要法院的相关文书。
法院:过了诉讼时效
2021年年底,梅女士无意间在网上查询自己婚姻情况时发现了异样,“我结婚证上的结婚对象是陌生人,第一反应是报警”。梅女士看着名字有些熟悉:“这个名字我知道,这不是我妹夫吗?”
梅女士出嫁后很少和嫁到湖南的堂妹联系,至今没有见过妹夫,且梅女士2000年就已在湖北武汉进行结婚登记了。为何2003年12月24日自己会在湖南衡阳衡南县和妹夫“登记结婚”?梅女士马上打电话给堂妹询问情况。堂妹小丽称,家里老人当年就是给了她这一户口本办理了结婚登记。
今年1月,梅女士向衡南县民政局反映情况,事情没有解决,梅女士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回复称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梅女士说:“这件事让我很焦虑。”
8月23日,记者联系到梅女士堂妹小丽。小丽说:“2003年,我结婚的时候老人家就给我这个户口本,我打结婚证的时候还问了老人‘怎么跟我的名字不一样’,但老人说这就是我的户口本。”小丽对该情况也很不解,由于当年和老公认识2个月就闪婚,所以比较匆忙就用了堂姐的户口登记结婚。因此2003年登记结婚时,小丽所用的身份证号码、名字等信息都是梅女士的。
“后来那个结婚证掉了,我们就去补证,打了证明去民政局,说之前用了堂姐的户口,现在要改成自己的信息,民政局还给我们重新照了相片。”2010年7月14日,小丽和丈夫申请补领结婚证,补领的结婚证也将堂姐的身份信息更改成小丽自己的。
“我不懂以前的结婚证是不是作废了,但是我跟民政局说了之前是用了堂姐的户口。”小丽说,换证件后她便没在意此事。“堂姐联系我,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我已经改了啊,现在我和老公的结婚证是能正常使用的。”小丽表示。
民政局:需要法院文书
8月23日,记者致电衡南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处。一工作人员称,小丽办理结婚登记用的都是堂姐的身份信息:2003年,小丽和丈夫登记结婚,2010年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与2003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为同一人,只是身份信息需更改”,所以民政部门才给她更改了,并补领了结婚证。
工作人员表示,身份信息变更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只要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就可以变更。但是以前的婚姻记录和更改后的婚姻记录,都在系统内。
民政部门没有撤销结婚登记的权力,需要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书,民政部门再执行撤销。但梅女士和堂妹的事情已经过了诉讼年限,法院驳回,民政局没办法处理。“她说湖北有这样的案例,我们打算明天跟湖北那边具体的民政部门了解下,可以参考,或者跟我们这边检察院协调,但处理事情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因为民政局没有法定权限。”工作人员称,处理相关事宜,也需要梅女士及其堂妹本人到衡南。
虽然梅女士在2000年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当年婚姻系统没有全国联网互通,2003年堂妹小丽用梅女士身份信息到湖南登记结婚时,系统不会显示已婚信息。
律师观点
可通过自行办理离婚手续或到法院诉讼离婚等方式解决
关于此案,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的意见。
刘明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登记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法院据此不予受理是合法的。
此外,堂妹在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时,故意拿着堂姐的户口及身份证件虚假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此很难进行辨别,故民政部门对此不存在过错。姐妹二人可以通过自行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等方式解决因此带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