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认真贯彻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部署,全面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坚决阻断疫情输入,消除传播风险,全力保障市民健康安全,维护春节和重要活动期间经济社会良好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市民进入各类场所须严格按照防疫有关要求,主动扫码、亮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验码、测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各类场所要为不便扫码的老、幼及残障人员等提供服务,登记后通行。鼓励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口罩、手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对各类场所不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的,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依规严肃处理。市民拒不配合防疫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各行业场所、经营单位要承担和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单位疫情防控负总责,组织落实场所、单位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因行业场所、经营单位防控措施疏漏,造成疫情输入或传播的,将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法律责任。
4、“两站一场”、交通检查站严格按防疫要求查验离庆、入庆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居民身份证、健康码和行程码,为入庆人员提供免费“落地即检”服务。对拒不配合防疫要求,造成疫情输入和传播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预检分诊、门诊就诊、住院探视和陪护等防疫要求,严格查验有风险就医人员核酸证明,如发生院内感染将从严从重追究责任。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定点发热门诊严禁收治疑似新冠肺炎“十大症状”患者,私自接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药店严格执行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沃填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违规经营造成涉疫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6、商贸场所开放入口(包括地下停车场入口)要设置专人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测量进场人员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设置卫生防疫监督员,提醒商户及顾客正确佩戴口罩,加强人员疏导,避免人员聚集。要合理设定顾客最大接待量,严控促销活动。农贸市场实行限流、通风换气、环境消杀、分区经营、及时清理垃圾等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业整顿。
7、非冷链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货物要实行报备制度,并按要求采取核酸检测、消杀等相应措施。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入集中管理仓报备管控,凭出仓证明和黑龙江冷链追溯码及“三专”(专区存放、专区售卖、专用通道进货)等规定销售,不履行防疫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8、餐饮企业要严格执行防疫制度,落实场所内从业人员防控和环境消杀、食品安全等防疫管理,严格执行防疫“三宝”、高峰期限流、限定就餐时间等要求。农村地区要严防聚餐涉疫风险,严格执行乡村两级报备等制度。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严控各类活动规模,大型活动非必要不举办,必要举办的实行报备审批制度,严格落实防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
9、剧院、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娱乐、上网等空间相对密闭公共场所要合理设定人员接待上限,加强通风消毒。歌厅(KTV)、舞厅等要加强对茶具、杯具等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实行顾客实名登记和预约制,包厢内控制顾客数量,推荐顾客采用非接触扫码付款。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
10、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出入境团队旅游和出入境“机票+酒店”业务,严格执行跨省旅游经营活动管理“熔断”机制。景区落实实名制门票预约制度、合理设定游客接待上限。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旅行社和景区,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
11、养老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要严格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从严从紧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因婚丧嫁娶等关联产生的聚集性活动,引导市民错峰祭扫。
12、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庆,外出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双报备”制度。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托管班、自习室、阅读馆、小饭桌等看护服务场所在法定节假日和寒假期间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培训活动,一经发现,按规定取缔、罚款、吊销办学许可。
13、鼓励市民参与防疫工作,市民发现到过风险地区未主动报告或未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的人员,可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供线索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每条奖励2000元。鼓励市民对重点场所和人群密集业态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属地指挥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有奖举报。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隐瞒行程、拒绝接受核酸检测或不配合防控工作,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防疫、支持防疫、参与防疫,上下齐心、和衷共济,努力做到“零发生”,确保做到“零传播”,坚决做到“零输出”,坚决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