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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33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龙辰科技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王元龙、钟德颂。

龙辰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薄膜电容器相关BOPP薄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BOPP(BiaxiallyOriented Polypropylene,即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薄膜材料是由聚丙烯树脂经过双向拉伸工艺制成的一种绝缘介质材料,具有绝缘阻抗高、厚薄均匀性好、介质损耗小、介电强度高等优点,是薄膜电容器的核心原材料之一。公司产品主要分为基膜、金属化膜两大类。

林美云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美云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林美云持有公司股票5,365.89万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59.33%。

龙辰科技原拟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14.63万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不超过3,466.82万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7.71%;拟募集资金37,650.48万元,用于电容器薄膜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江苏双凯、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请发行人:(1)逐项列示江苏双凯从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承接的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已发生转移、转移时间、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协议有效期限、实际已发生交易的数量和金额;江苏双凯承接相关客户后,产品销售单价、毛利率与之前作为浙江凯栎达客户时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请说明差异情况及原因。(2)结合江苏双凯投产后的产能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浙江凯栎达以及关联方的销售情况、以及江苏双凯已实现销售情况等,说明江苏双凯是否有能力承接原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原有客户。如江苏双凯产能不足以满足客户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如何实现与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客户的交易。(3)按年度列示江苏双凯成立以来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对发行人当期收入、利润的占比情况。结合客户转移情况、已签协议、在手订单等情况,合理测算江苏双凯 2023 年收入、利润以及对发行人占比情况。(4)报告期内,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发行人对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销售数量、销售单价逐步提升,而江苏双凯将全面承接浙江凯栎达及其关联方的客户,浙江凯栎达又为江苏双凯的少数股东,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论证江苏双凯不属于重要子公司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全永剑在江苏双凯持股的投资收益。请发行人说明:(1)江苏双凯公司章程分红条款中“成熟期”、“成长期”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具体标准,以及标准确定的程序、依据等。(2)江苏双凯达产后,全永剑通过浙江凯栎达可获得的年分红金额的测算过程和依据,并结合分红限制条款,说明前述测算金额是否准确、客观,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全永剑获利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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