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3-031


【资料图】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对“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作出了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作出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

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有关

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同时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

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

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

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

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

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

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

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

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

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

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

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

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

有者权益项目。

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

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

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

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

释的上述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

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事项。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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