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宣称售价1200元一箱的“哥伦比亚麒麟果”是从“原箱进口”,而在我国进口水果准入名录中,根本就不包含该国的这种水果。对此,店方只得承认该水果其实是在海南种植的。顾客将店家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1.2万元,这一诉讼请求能获得支持吗?8月11日,扬子晚报/紫牛希望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该案有了最终结果……
店家称“原箱进口”,实际未进准入名录
2022年12月,王女士通过外卖平台下单购买了一盒价值1200元的“哥伦比亚麒麟果”。购买前,王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向店家在线咨询,店家告知该水果是从哥伦比亚“原箱进口”的,随后她下单送给朋友。
【资料图】
在线咨询记录
朋友收到水果后,提醒王女士该水果的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王女士由此对水果的来源产生了怀疑。
经与店家沟通、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店家一直未理睬。于是,王女士将店家诉至崇川法院,认为店家涉及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1.2万元。
崇川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调解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查询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发现哥伦比亚获得我国准入的新鲜水果只有香蕉、鳄梨,该店家销售的“麒麟果”并不在进口准入名录内。
购买订单
十倍赔偿未获支持,达成调解赔付3000元
对此,店家负责人辩称,该麒麟果确实是哥伦比亚的种子,但是是在海南附近种植的。平台上写的“哥伦比亚麒麟果”并不是指进口水果,店员不懂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解释是错误的意思表示,其无法接受承担1.2万元的赔偿。
王女士表示,普通的麒麟果一盒价格仅需400元左右,而因店家的虚假宣传导致卖出1200元的高价,前期尚不知有多少人被骗,店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店家则表示,王女士发现水果有问题并没有第一时间要求退货而是将水果放置腐烂,最多退款退货再赔付对方1000元。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王女士投诉后,对店家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随后,店家下架了相应产品。
法官表示,王女士主张的十倍赔偿,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但因案涉水果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不满足十倍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
综合全案案情,经法官释明法律以及调解员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店家负责人同意赔付王女士3000元,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条件
既然该案中的水果问题不满足《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标准的适用条件,那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吗?
法官介绍,消法第55条中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哥伦比亚麒麟果”可以指品种名称,也可以指水果由哥伦比亚进口。然而,店家在销售案涉水果时,不仅以“哥伦比亚麒麟果”命名,并标价1200元/盒,更为关键的是,在王女士咨询时,店家明确告知“水果是哥伦比亚进口的”。这不并符合实际情况,店家对消费者存在欺骗误导,因此构成欺诈,符合“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情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严晗彦 蒋兹滢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