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随义务能否成立不安抗辩
附随义务能成立不安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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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2.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合同法定附随义务都有什么
找法网提示您,合同法定附随义务都有如下:
1.通知义务;
2.说明义务;
3.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
5.保密义务;
6.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