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当他们抵达印度等地,就需要面临比较复杂的情景。如《大英帝国三部曲.II,帝国盛世》书中所说,印度年轻公务员不得不努力工作,因为(英属)印度政府规定“政府有权利用雇员的每天24小时”,“往往是一名官员坐在漏水的小土屋里,前往任何地方都需要好几天时间,而他只能独自面对此地的几十万臣民。他身兼数职,既是警察,也是法官、医生、兽医、杂务工,甚至是预言师。请愿者会不分昼夜地来到他的屋外,请求他解决家庭争端,治疗作物的枯萎病,或者杀死吃人的老虎……”
“也许早晨他要当地方法官,主持法庭审判;下午他要考察地产,检查作物,与监工面谈;晚上他还要学习当地语言,接收请愿,写报告和信件。如果运气好的话,他身边还会有几个英国人:也许是河岸上的贸易商人、建造桥梁的工程师、传教士,或者这个地区的医生。如果没有这些人的话,他只能独自奋斗,而且这些地方通常没有电报线连接,只有送信员或者他自己的马匹能帮他与外界沟通,而身边陪伴他的则只有土著”。
这也决定了英国的印度事务部和殖民地部,以及殖民地、属地政府的运作方式,那就是尽可能依照殖民地、属地原有的法律进行统治。
《大英帝国三部曲.II,帝国盛世》书中解释说,除非殖民地、属地原本不存在某些方面的法律,才会照搬英国本土法律。而英国法律本身交织着习惯法、各式法规,又与殖民地、属地当局的命令混杂,所以这就使得英属殖民地、领地出现了能言善辩的律师阶层。因为只有律师才可能经由长期钻研,弄懂这些完全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法律的关键所在。
所以,英国殖民地和属地的公务员,尤其是从英国选派的年轻公务员,就必须理解各种法律、习俗(这也是为什么考试环节会设置如此繁琐的科目),与当地律师达成比较密切的合作。否则,统治、治理就无法继续。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拥有非常发达的法律代理行业,存在一个庞大的律师阶层(这也被说成是法治的体现)。
而且,英帝国也不同于之前以及之后任何以帝国相形容的国度。帝国各个部分,包括本土、殖民地、领地、保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司法程序不同,甚至互不兼容各自的专利保护体系。
所以,不同殖民地与领地之间其实存在竞争关系,某一殖民地的民众在其他殖民地或领地也得不到保护,比如印度人到了南非会遭受额外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