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晚间,宜通世纪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公司2017年年报有虚假记载,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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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通世纪此次被罚,与2016年10月份启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有关。当时,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但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炎林、李询(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倍泰健康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虚增多家公司的业务收入。造成宜通世纪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钟飞鹏作为宜通世纪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未勤勉尽责,签字确认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汉鹏作为宜通世纪时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保证2017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而言,宜通世纪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该公司应当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宜通世纪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收购对象追偿。“我们认为2017年年报发布日后至证监会立案调查日期间买入宜通世纪且该期间未清仓的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但鉴于违规事实发生的时间较早,法院会额外关注投资者的买入交易与2017年年报是否有关。”
未采纳免除处罚请求
对于被处罚一事,宜通世纪和相关责任人也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信息披露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等;相关责任人认为,对拟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存在重大主观过错,要求其发现倍泰健康造假的相关违法行为超出了自身核查能力范围,且两人在倍泰健康造假案件发生后积极履职,请求免除处罚。
但最终,决定书显示,对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此,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不能仅是“拿来主义”。资产重组完成之后,如何加强管理、协调不同业务之间的发展,才是考验后期管理、运营能力的关键节点,而宜通世纪的案例,就从侧面印证了资产重组完成后,后期管理的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的查证,宜通世纪没有对倍泰健康实施充分有效的管理,未能发现方炎林等控制倍泰健康实施的财务舞弊行为,即使宜通世纪没有违法故意,自身也是受害者,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不因此免责。”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