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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医保参保人员关心的9月份后个人账户中的钱如何使用等问题,北京市医保局昨天明确,个人医保账户中的钱可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9月份后,个人医保账户中的钱可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个人医保账户中的钱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市医保局提示,参保人员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如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或不再参保,个人账户余额仍可按规定支付本人及已备案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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