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发布以来,信托业面临“两压一降”严监管的双重压力,行业转型亟待取得实质性进展。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聚焦于信托业法规修改、转型方向政策支持、风险防控多个领域提出建议。有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信托制度的实施仍有诸多掣肘,完善好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信托价值。

推动《信托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逾20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带来关于建议加快修订《信托法》的议案。

“《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赖秀福认为,这些问题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赖秀福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已有修法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信托法》的修改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并加强《信托法》普法宣传,提高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促进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培育信托制度应用的社会土壤。

对于加快推动《信托法》修改工作,一位信托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信托制度的实施仍有诸多掣肘,往往会给信托机构维权带来不便。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是《信托法》的问题,还应着力理顺其他经济生活中所涉及的法条及司法解释矛盾,才能更好地发挥信托价值。

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信托业风险加速暴露,少数信托公司已劣变为高风险机构,引发监管关注。2020年11月6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首次将信托业以专题形式呈现。彼时,央行就建议推动《信托法》修订和信托公司条例出台,同时落实破产隔离、信托财产登记等本源制度基础。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分析,《信托法》只规范了信托法律关系,条文设置没有可操作性、可解释性,特别是在近十余年信托业高速发展后,无法解决当下我国信托业发展阶段与遇到的法律问题,可执行性较差。信托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问题,很多都是涉及界定受托人责任的问题,而这也是“资管新规”执行的大资管时代需要直面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信托法》修订来完成,特别是对受托人的权责约束方面,可以考虑配套出台《受托人法》。

投入新基建等领域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资管新规”发布后,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压缩违规融资类业务规模成为信托业的重点工作,在监管部门“两压一降”的政策背景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三季度以来快速回落。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86万亿元,同比下降35.13%,环比下降6.57%;融资类信托占比为18.88%,同比下降9.64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14个百分点。

随着融资类信托规模占比的不断压缩,如何发力新业务也成为信托公司待解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金李建议,继续把握信托业去通道的整体要求,践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对于信托行业资金投入国家支持的行业方向,如养老地产、双碳、新基建及高端制造业等行业给予政策支持,在保证底层合规、全封闭运作、资金仅用于底层项目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支持。

对此,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指出,信托行业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支持服务经济的职能。信托业务具有灵活性优势,可以通过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类REITs、贷款等各类业务模式,为养老地产、双碳目标、新基建、高端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不过从数据来看,2021年上半年,银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规范地方政府相关融资业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短期内对基础产业信托业务带来较大影响。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投向基础产业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96万亿元,同比下降28.89%,环比下降8.45%;基础产业信托占比降至12.52%,同比降低3.49个百分点,环比降低0.9个百分点。

上述信托公司负责人认为,新基建确实是信托机构转型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业务领域,也是以实际业务履行社会责任的尝试方向,不过需要关注的是,以上述领域为核心投向的产品,也需获得投资者的认可。

在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看来,上述建议是否可行依旧取决于有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如借鉴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经验,信托公司可以发展养老信托基金,将社会资金引入到养老产业等。

抗风险“压舱石”

风险防控一直是金融行业永恒不变的话题,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了“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这也让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将更有效防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2022年2月11日,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基金功能不同,监管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业转型期,实行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并行的筹集机制,以增强基金损失吸收能力,丰富化险资金来源。同时强化道德风险防范,要求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

对信托公司来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在信托业中如何运用?一位信托公司人士直言,信托业已经属于我国金融行业重要组成部分,规模排名前列。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如果规模适宜、运行合理,对于加强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信托机构的运营稳定性,市场化、体系化解决问题信托机构的资产处置问题,都有很大作用。此外,在行业转型和不确定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能够更好地发挥行业“压舱石”的功能。让信托公司更多专注于自身经营质量的提升,减少侥幸心理。

“未来信托业的保障基金,将在信托风险处置、流动性支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除此之外,新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预计也将为信托业的稳定运行发挥积极作用。”谢运博如是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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